“就是犯了孤平”。(参见《诗词格律》第二章第三节之四<孤平的避忌>)
“除了韵脚之外,只剩一个平声字了”-算得上犯孤平么?
-算不得犯孤平么?
正是王力教授本人特意加注说:“那也是另一种拗句,不是孤平。”
(参见《诗词格律》中华书局1977年12月第2版第28页注1末)
(参见上行同注)
并不缜密。应当说,犯孤平之表现一定是仄平仄之夹平形态;其可能发生于五言
之首及七言中腹。
出律(近体诗之早期虽曾有以对句之三平脚救出句三仄脚之例,但未久即因三平
调之嫌而不再用之);且若认真吟诵起来,其3字尾之始末,确有少半拍之局促感。
“平平仄仄仄,下句仄仄仄平平,律诗常用。若仄平仄仄仄,则为落调矣。盖下有
三仄,上必二平也。”
1版)之后记中也承认:“赵氏的话是对的,盛唐以后的诗,如果照赵氏的话来检
查,极少例外。现在趁‘十讲’新版的机会,把这个道理补讲清楚。”王力教授于
该书第24页还例举道:“值得注意的是:五言平起出句第三字如果用仄声,则第一
字必须用平声(如‘潮平两岸阔’);七言仄起出句第五字如果用仄声,则第三字
必须用平声(如‘怅望千秋一洒泪’)。”王力教授甚至还坦陈:“我从前在《汉
语诗律学》、《诗词格律》、《诗词格律十讲》都讲得不全面。平平平仄仄,我讲
了第一字不论,又讲第三字作为变格也可以不论,但是我没有注意到:当第三字用
仄的时候,第一字必须用平,不能第一、第三两字同时都仄(七言则不能第三、第
五两字同时都仄)。”
仄仄仄句式为出律绝杀之拗,只是因系仄脚句而讳言“犯孤平”罢了。而启功大师苦
心孤诣地删繁就简,将此类与平脚句位置相同之夹平(包括下面所举之句式),统归
之于“犯孤平”,其实用价值不啻更高明矣!
于其它“只有一个平声字”(乃至全无平声字)之“仄脚的句子”,若不于其对句末
第3字换平以救,自然更属严重出律无疑。
都不算犯孤平;但若其五言之头部或七言之中腹形成夹平,则必定出律且无以救之。
仄脚句一旦仅涉嫌犯孤平,则属“绝杀无解”。-哪个更须慎之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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